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财政部 |
(2017年12月财政部令第94号) |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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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正 |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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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14年12月国务院令第658号) |
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第五十七条:“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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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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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正 |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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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及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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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4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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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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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质疑函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质疑答复函
|
原件或复印件 |
6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采购人答复 |
否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归档 |
对投诉相关材料进行档案管理 |
按照档案保存标准执行 |
0 |
档案留存 |
处理投诉 |
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书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30 |
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驳回、处理决定等处理结果 |
接收投诉书 |
接收投诉书 |
符合财政部94号令受理条件 |
0 |
接收投诉书 |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相应法律法规获取渠道?
回答:“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