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 |
第十条
第一款
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等。
第二款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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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国令第788号 |
第五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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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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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烈士褒扬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令第791号 |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还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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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烈士褒扬条例》 |
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601号,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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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烈士褒扬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令第791号 |
第六十一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补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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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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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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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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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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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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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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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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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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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本人持有的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或相应电子证照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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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光荣证》、《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或《病故军人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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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
山东省领取定期抚恤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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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3份 |
纸质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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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协助填写。 |
否 |
|
本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 |
否 |
|
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
|
原件 |
3份 |
纸质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个人自备 |
否 |
|
无工作证明、无劳动能力证明或在校证明材料等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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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人及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需提供抚养(扶养)关系的法律证明材料。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相关职能部门开具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社区受理 |
由社区负责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受理。针对申请材料不全情况,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补齐补正的材料;针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情况,及时将申请予以退回,并告知申请人退回原因;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负责将申请材料给予审核,并提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材料真实、全面、有效,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享受待遇条件。 |
1 |
针对申请材料不全情况,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补齐补正的材料;针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情况,及时将申请予以退回,并告知申请人退回原因;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负责将申请材料给予审核,并提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乡镇(街道)复审 |
针对申请材料不全情况,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补齐补正的材料;针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情况,及时将申请予以退回,并告知申请人退回原因;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负责将申请材料给予审核,并提报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材料真实、全面、有效,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享受待遇条件。 |
1 |
针对申请材料不全情况,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补齐补正的材料;针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情况,及时将申请予以退回,并告知申请人退回原因;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负责将申请材料给予审核,并提报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县(市、区)审核 |
审核通过的,出具审核通过办理结果,发放相关待遇;审查不通过的,出具审批不予通过的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
材料真实、全面、有效,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享受待遇条件。 |
1 |
审核通过的,出具审核通过办理结果,发放相关待遇;审查不通过的,出具审批不予通过的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平度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青岛路103号
电话:0532-80817575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申请材料
回答:1、本人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申请人与烈士(病故军人或因公牺牲军人)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