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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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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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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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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据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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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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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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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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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自然资规〔2021〕9号 |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转让由权利人申请,经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予分割合并转让,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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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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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自然资规〔2021〕9号 |
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分割转让应当有利于土地开发利用,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等控制性指标要求。
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附属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与整宗地分割转让。
允许标准厂房和新型产业用地(M0)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
具体分割条件、分割流程、分割后容积率规划条件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区分不同用途,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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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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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9〕34号 |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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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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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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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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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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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 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2.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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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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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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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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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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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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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 |
否 |
不动产权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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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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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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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监管协议(如无可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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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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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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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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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限制转让情形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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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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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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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转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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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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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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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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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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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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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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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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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分割转让申请。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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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受理 |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予受理。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
| 审查 |
①内部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内部利用、权益、规划、用途管制、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其中利用部门负责许可条件中第3、9项从自身职能角度进行内部审查,权益部门负责第1、8项从自身职能角度进行内部审查,规划和用途管制部门负责第4项从自身职能角度进行内部审查,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2、4、5、6、7项从自身职能角度进行内部审查。②外部征求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消防、建设、环保、投资等部门征求意见。签订有投资监管协议的,还应向监管责任部门征求意见。 |
是否符合和相关法律法规。 |
15 |
— |
| 反馈初步审查意见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内部审查和外部征求意见情况,向申请人反馈初步审查意见。(申请人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后,可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分割转让方案重新提交,无需再次提交分割转让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履行审查和反馈程序。) |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10 |
— |
| 批复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书面批复,最终确定的分割转让方案作为批复附件。 |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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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平度市青岛路103号、莱西市黄海路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是否一次性办结
回答: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