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青岛市人民政府政府令 第163号 |
第十一条 再生水供水单位应当保证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向用户供水的,应当经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者各区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者各区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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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青岛市人民政府政府令 第163号 |
第十一条 再生水供水单位应当保证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向用户供水的,应当经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者各区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者各区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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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再生水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原因需要停止供水。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再生水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停止供水报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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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7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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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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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站)下载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 |
受理 |
0 |
受理 |
审核 |
审核 |
审核 |
0 |
审核 |
办结 |
办结 |
办结 |
0 |
办结 |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平度市青岛路103号、莱西市黄海路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