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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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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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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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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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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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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
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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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三)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四)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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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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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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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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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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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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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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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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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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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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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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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申请人登录山东省“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相应表格填写即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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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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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0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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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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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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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参加省农业农村厅定期举办的菌种企业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培训班,考核合格颁发相应证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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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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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0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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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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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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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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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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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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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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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0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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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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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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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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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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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特性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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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0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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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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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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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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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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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0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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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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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材料补正 (1)属于窗口受理的,接收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2)属于网络受理的在政务服务网接收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由政务服务网查询。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人员出具受理通知单及受理编号。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 |
材料真实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1 |
— |
| 审核 |
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材料审核,对材料是否真实、是否合理、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等进行审核并给出意见。 |
材料真实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5 |
— |
| 审批 |
1.业务主管领导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 获取批准意见后对文稿加盖公章并打印,出具相关许可证。 |
材料真实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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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平度市青岛路103号、莱西市黄海路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许可证有效期几年?
回答: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问题:申请菌种生产经营许可,有注册资本要求吗?
回答:有。
问题:办理许可证收费吗?
回答: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