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
|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
|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
查看原文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
— |
|
本规定所称登记,是指依法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的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
查看原文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
— |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
查看原文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
查看原文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
|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查看原文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查看原文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查看原文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
查看原文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 |
— |
|
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驶出本行政区域的,所有人应当申请临时行驶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须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临时行驶号牌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驶出本行政区域的,所有人应当申请临时行驶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四)拖拉机运输机组须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临时行驶号牌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书面申请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农机牌证部门核发 |
否 |
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其他 |
保险公司开具 |
否 |
合格证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来历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是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须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还应当提交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材料真实有效,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车辆信息与合格证等记录信息一致 |
个工作日 |
— |
办结 |
机手领取临时号牌 |
资料合格 |
1个工作日 |
— |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平度市青岛路103号、莱西市黄海路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