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光荣院管理办法》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 |
第七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有条件的光荣院在满足上述对象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的需求外,可面向其他抚恤优待对象开展优待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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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荣院管理办法》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 |
第八条 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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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荣院管理办法》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 |
第三十二条 服务对象应当珍惜荣誉,遵守光荣院的各项规定,自觉配合工作人员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光荣院和光荣院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服务对象因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中止其集中供养和优惠、优待服务资格;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集中供养和优惠、优待服务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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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个人书面申请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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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9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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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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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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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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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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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证或其他优抚对象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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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
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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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孤老情况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村居或单位开具证明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上报 |
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 |
申请人员是否符合集中供养受理条件。 |
10 |
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 |
| 审批 |
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申请人员是否符合集中供养受理标准。 |
10 |
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中心1号楼416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青岛路103号
电话:0532-80817575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无
回答: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