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
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5年11月23日青岛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1995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9月7日修正) |
第八条 “市节水办和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供水情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计划,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用水单位因生产经营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用水量和因停业、歇业减少或停止用水的,应当及时报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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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
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
(2008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17年修改) |
第十一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及其变更,应当报市供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设计方案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其修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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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及其变更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计方案符合《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2009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和《城市再生水工程设施验收规范》(DB3702/T091-2006)的规定。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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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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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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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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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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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否 |
设计方案及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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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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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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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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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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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否 |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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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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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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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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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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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 |
受理 |
0 |
受理 |
审批 |
审批 |
审批 |
0 |
审批 |
办结 |
办结 |
办结 |
0 |
办结 |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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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