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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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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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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票种核定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市税务局 承办机构 第一税务所
基本编码 370730020001 实施编码 11370283MB284343164370730020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7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0,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3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1 个工作日 (5 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即时办结;本事项办结时限不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环节时限。) 承诺期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名称 《税务事项通知书》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平度市北京路379号B区1楼办税厅;平度市人民路75号办税厅
电话:0532-88360775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平度市北京路379号B区1楼办税厅;平度市人民路75号办税厅
电话:0532-12366
受理地点 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B区1楼办税厅;平度市人民路75号办税厅
受理时间 工作日:08:30-12:00;下午:13:30-17:00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纳税人在申请领用发票之前,需先由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票种核定。税务机关确认其领用发票的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的事宜。 用票单位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具额度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可去办税服务厅领取自行填写,或在电子税务局直接开展业务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 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0个工作日 将资料进行归档。
反馈 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和《发票领用簿》;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根据审核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后,将办理结果以指定方式送给申请人。 0个工作日 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和《发票领用簿》;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0个工作日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 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0个工作日 转受理环节
行政复议
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6号
电话:0532-83931000
行政诉讼
部门:平度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青岛路103号
电话:0532-80817960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简并发票领用次数后,对于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纳税人一次领用增值税发票的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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