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 ,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修订 |
第十三条
第一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第一款 畜禽养殖者应当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发给畜禽养殖代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达到条件要求后给予备案。 第十七条 第一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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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 ,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修订 |
第十三条
第一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第一款
畜禽养殖者应当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发给畜禽养殖代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达到条件要求后给予备案。
第十七条
第一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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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
第七条
第一款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第五款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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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
第七条
第一款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第五款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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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 一) 生猪年出栏 500头以上;
( 二) 肉鸡年出栏 40000只以上;
( 三) 肉鸭年出栏 50000只以上;
( 四) 蛋鸡 /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
( 五) 奶牛存栏 100头以上;
( 六) 肉牛年出栏 100头以上;
( 七) 肉羊年出栏 500只以上;
( 八) 兔存栏 3000只以上。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设区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无需材料
|
复印件 |
0份 |
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无需材料 |
是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备案 |
予以在系统上网上完成备案 |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 一) 生猪年出栏 500头以上;
( 二) 肉鸡年出栏 40000只以上;
( 三) 肉鸭年出栏 50000只以上;
( 四) 蛋鸡 /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
( 五) 奶牛存栏 100头以 |
0个工作日 |
完成备案 |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平度市青岛路103号、莱西市黄海路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备案从哪里办理?
回答:请联系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