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道路货运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实行挂靠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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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经营者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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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道路货运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实行挂靠经营。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经营者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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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符合规定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
1.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2.道路运输违章违规已经处理并执行; 3.安装出租汽车专用装置(计价器、车载智能终端等),并运行正常。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查验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从政务服务网下载打印 |
否 |
道路运输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 |
否 |
机动车行驶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申请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
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的需提供)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从政务服务网下载借鉴,据实填写。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审核申请材料 |
材料是否齐全 |
0.3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 审查 |
对提报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 |
核对车号是否正确;核对行驶证年审有效期、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是否与原件相一致;核对行驶证复印件是否加盖公司公章、授权委托书是否规范;核查车辆智能终端是否在线;核查车辆违章违规是否已处理完毕;核对道路运输证上的空白格是否填满。 |
0.3 |
同意或不同意 |
| 办结 |
签章 |
1.核对无误后,先在运政系统巡游出租车模块中中输入年审日期、有效期、等级等相关信息并进行证件打印后,再在道路运输证副证空白格内加盖年审专用章。2.所有留存的复印件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 |
0.3 |
合格或不合格 |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平度市青岛路103号、莱西市黄海路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在哪个部门办理?
回答:请至平度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办理
问题: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咨询电话是0532-88397321
问题:办理地点在哪里?
回答: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青岛路601号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东院西一楼1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