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
第二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团体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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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
第二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团体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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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 |
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该场所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出具的书面意见。
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该场所还应当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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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 |
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该场所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出具的书面意见。
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该场所还应当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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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事务条例》 |
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686号 |
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查看原文 |
| 《宗教事务条例》 |
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686号 |
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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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宗教教职人员拟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且经过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所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出具 |
否 |
|
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所在地宗教团体出具 |
否 |
|
财务审查报告(仅在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时提供)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数据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离任备案的决定,反馈给申请人。 |
经审查研究,已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离任备案的决定。 |
5 |
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离任备案的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 |
| 审查 |
对宗教教职人员是否符合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条件进行内容审查。 |
宗教教职人员符合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条件。 |
10 |
同意离任备案或者不同意离任备案 |
| 受理 |
宗教活动场所提出向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对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5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房间)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平度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青岛路103号
电话:0532-80817575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什么情形下需要办理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手续?
回答: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适当方式公告:(一)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被撤销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三)超过一年未履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职责或者不具备正常履行主要教职职责能力的。
问题: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离任场所主要教职时还需提供什么材料?
回答: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该场所还应当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问题:什么情形下不予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注销备案?
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注销备案:(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未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二)未经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三)离任该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该场所未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