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1年7月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订 |
第十九条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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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1年7月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订 |
第十九条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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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1年7月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订 |
第十九条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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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处理申请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裁定 |
根据调处意见对结果进行裁定 |
根据意见裁定 |
1 |
裁定完成 |
调处 |
对受理的纠纷及时进行调处解决 |
积极调处 |
0 |
调处完成 |
受理 |
受理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处理申请 |
申请符合实际 |
0 |
受理申请 |
申请 |
申请人提出调处申请 |
申请符合实际 |
0 |
受理申请 |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平度市青岛路103号、莱西市黄海路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