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十九条
第一款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款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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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有明确的地区双方;与申请行政调解的民事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2.属于《山东省行政调解办法》规定的行政调解范围和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处理;^3.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
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处理申请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按照《山东省行政调解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等相关要求填报。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人提出调处申请 |
申请符合实际 |
0 |
受理申请 |
| 受理 |
受理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处理申请 |
申请符合实际 |
5 |
受理申请 |
| 调处 |
对受理的纠纷及时进行调处解决 |
积极调处 |
20 |
调处完成 |
| 裁定 |
根据调处意见对结果进行裁定 |
根据意见裁定 |
5 |
裁定完成 |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平度市青岛路103号、莱西市黄海路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32-87365151
暂无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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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如对水事纠纷调解结果不认可怎么办
回答: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咨询电话?
回答:0532-88397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