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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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 |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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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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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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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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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 |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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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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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 |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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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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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 |
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令第 12 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年 本)》”修改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 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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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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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国发〔2016〕72号 |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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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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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 |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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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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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鲁政发〔2017〕31号 |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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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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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 |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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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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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 |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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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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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国发〔2016〕72号 |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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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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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鲁政发〔2017〕31号 |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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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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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省政府令第326号 |
已核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建设地点、项目法人拟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拟发生较大变化的;(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对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拟进行重大调整的。原核准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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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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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公布,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 |
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一)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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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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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令第673号 |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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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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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国发〔2016〕72号 |
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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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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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省政府令第326号 |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相关违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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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符合宏观调控政策;^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4.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5.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6.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 30 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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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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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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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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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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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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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否 |
|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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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
否 |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项目)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应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风险等级确认意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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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评估报告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风险等级确认意见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出具。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审核 |
1.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做出最终核准决定。2.及时答复申请人的办理进程查询。 |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
7 |
— |
| 受理 |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
符合相关规定. |
2 |
— |
| 获取审批决定书 |
1.获取方式: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出件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2.决定书类型:《XXX关于XX项目核准的批复》,有效期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申请延期。 |
无 |
|
—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室
电话:0532-8591221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项目申报
回答:核准类
问题:符合产业政策情况和项目分类
回答: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填报
问题:项目区划
回答:平度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