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洗染业管理办法》 |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 |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 |
第五条
第三款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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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染业管理办法》 |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 |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 |
第五条
第三款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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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在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营业执照副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否 |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备案 |
受理申请材料,核实备案内容,符合条件予以备案。 |
备案材料内容与营业执照相关内容一致。 |
0 |
备案 |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平度市青岛路103号、莱西市黄海路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取得经营资格后多长时间内备案?
回答: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问题:办理此事项收费吗?
回答:不收费。
问题:办理时限?
回答: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完成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