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 |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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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 |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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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 |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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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烈士褒扬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202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三次修订 |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比对人员信息、待遇领取等情况,每年对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对象进行确认,及时协助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办理领取定期抚恤金、补助等手续,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停发定期抚恤金、补助。
第二款
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的烈士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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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烈士褒扬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202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三次修订 |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比对人员信息、待遇领取等情况,每年对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对象进行确认,及时协助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办理领取定期抚恤金、补助等手续,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停发定期抚恤金、补助。
第二款
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的烈士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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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本人持有的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或相应电子证照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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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相关职能部门开具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审批 |
确认死亡 |
死亡 |
15 |
次月发放殡葬补助费 |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平度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青岛路103号
电话:0532-80817575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丧葬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
回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残疾军人去世增发一年的残疾抚恤金作为葬丧补助费,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试)退役军人、老复员军人、老年烈士子女去世的,集中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其原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其他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1715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