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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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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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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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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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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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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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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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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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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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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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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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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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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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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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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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变更内容相对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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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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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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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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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受理申请企业提交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 |
— |
| 审查 |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
申请材料是否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
7 |
— |
| 决定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审签后办理批件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审签后办理批件 |
2 |
— |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平度市青岛路103号、莱西市黄海路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几年?
回答: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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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不收费
问题:变更后许可证有效期会改变吗?
回答: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