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 |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号 |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项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查看原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
第五条
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
第一款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项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第一款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项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查看原文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 |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号 |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项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查看原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
第五条
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
第一款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项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第一款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项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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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社管局网站下载(http://mzt.shandong.gov.cn/sdnpo/index.html) |
否 |
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社管局网站下载(http://mzt.shandong.gov.cn/sdnpo/index.html) |
否 |
登记证书副本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审核 |
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 |
1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提交审批;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修改意见。 |
审批 |
审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 |
1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决定。 |
办结 |
向申请单位出具办理结果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合规 |
1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受理 |
接受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申请材料。 |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平度市青岛路103号、莱西市黄海路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申请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是否收费?
回答: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