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
第二条
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外提供的信息查询服务。可以查询的信息包括由税务机关专属掌握可对外提供查询的信息,以及有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信息。
第六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七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第八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予以受理。
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由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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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
第二条
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外提供的信息查询服务。可以查询的信息包括由税务机关专属掌握可对外提供查询的信息,以及有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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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纳税人提供的自身涉税信息查询服务。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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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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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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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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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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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由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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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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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原涉税信息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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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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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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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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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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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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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送达 |
送达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0个工作日 |
无 |
受理并审查 |
受理并审查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20个工作日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申请 |
申请 |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0个工作日 |
无 |
行政复议
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6号
电话:0532-83931000
行政诉讼
部门:平度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青岛路103号
电话:0532-80817960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涉税信息查询适用范围是怎样?
回答:适用于社会公众查询依法公开涉税信息以及纳税人查询自身的各类涉税信息,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涉税咨询、向其他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等情形,税务总局已有相关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