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宗教事务条例》 |
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686号 |
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
第二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团体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查看原文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 |
第二十三条
拟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产生后十日内,由该场所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表,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任职人员产生情况说明;
(二)拟任职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
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还应当提交离任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材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
第二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团体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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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 |
第二十三条
拟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产生后十日内,由该场所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表,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任职人员产生情况说明;
(二)拟任职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
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还应当提交离任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材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
查看原文 |
《宗教事务条例》 |
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686号 |
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宗教教职人员已经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产生,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
|
原件 |
3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国家宗教事务局监制,申请人可从国家宗教局网站或者山东民族宗教网站下载。 |
否 |
拟任职人员产生情况说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3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由认定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宗教团体发放。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决定 |
出具同意备案或者不同意备案的书面意见,反馈给申请人。 |
经研究,同意备案或者不予备案。 |
5 |
同意备案或者不同意备案的书面意见 |
审查 |
对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进行内容审查 |
宗教教职人员符合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条件 |
15 |
同意备案或者不同意备案 |
受理 |
宗教活动场所提出向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对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3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房间)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平度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青岛路103号
电话:0532-80817575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回答: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在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教务的宗教教职人员。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制定本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具体范围、任职条件和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