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
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5年11月23日青岛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1995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9月7日修正) |
第八条 “市节水办和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供水情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计划,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用水单位因生产经营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用水量和因停业、歇业减少或停止用水的,应当及时报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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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
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
(2008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17年修改)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居民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水费的,由市供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审批供水企业限时供水申请的批复>》(青政字〔2011〕53号,2011年9月14日施行)
“为维护城市供水市场的稳定有序,根据《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授权你局受理市区供水企业对居民用户实施限时供水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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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居民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水费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居民用户自收到水费催交通知单超过12个月仍未按规定交纳水费;2.欠费总金额超过5000元的;3.收到市供水管理处整改通知书后,限期未改正。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供水企业提交《居民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水费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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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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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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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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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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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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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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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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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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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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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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