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
查看原文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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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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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报告。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停业复业报告书》
|
原件 |
2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办税服务厅领取或者网上申报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反馈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核准结果。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束后,将办理结果以指定方式送给申请人。 |
决定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认定的决定。 |
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0个工作日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审查/核准 |
审查纳税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0个工作日 |
对于审查通过的,审核人员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传递至决定环节。不符合审核规定的,审核人员签署不通过的原因及处理意见,退回申报受理环节。 |
受理 |
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0个工作日 |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行政复议
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6号
电话:0532-83931000
行政诉讼
部门:平度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青岛路103号
电话:0532-80817960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回答: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