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鲁金监发〔2020〕11号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和省外融资担保公司来鲁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退出;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审批;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制定;负责省属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指导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含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驻鲁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负责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负责指导所辖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负责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工作机制;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事项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有关规定:
(一)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
(二)变更名称;
(三)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六)变更营业范围;
(七)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抄报的备案文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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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鲁金监发〔2020〕11号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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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鲁金监发〔2020〕11号 |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和省外融资担保公司来鲁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退出;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审批;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制定;负责省属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指导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含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驻鲁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负责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负责指导所辖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负责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工作机制;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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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银保监发〔2018〕1号 |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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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鲁金监发〔2020〕11号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和省外融资担保公司来鲁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退出;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审批;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制定;负责省属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指导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含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驻鲁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负责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负责指导所辖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负责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工作机制;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事项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有关规定:
(一)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
(二)变更名称;
(三)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六)变更营业范围;
(七)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抄报的备案文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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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银保监发〔2018〕1号 |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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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 |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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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关于变更备案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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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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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年度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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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
否 |
有权决定机构同意事项变更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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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验资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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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请人提供 |
否 |
增资前后各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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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有关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或股权认购协议复印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提供 |
否 |
股权变更前后各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的变化情况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新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任职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除任职资格申请表外,需提供拟任人及配偶的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对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拟任人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金融行业的工作证明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初审申报材料 |
属于职责范围、材料完整、要件齐全 |
0 |
是否受理 |
审核 |
审核变更申请材料要件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
12 |
准予或不准予变更 |
办结 |
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融资担保公司下发备案通知 |
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备案有关规定 |
1 |
印发批复 |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
电话: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平度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青岛路103号
电话:0532-80817575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哪些情况需要变更备案?
回答:《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