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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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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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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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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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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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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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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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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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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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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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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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核发 |
否 |
机动车驾驶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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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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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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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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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核发 |
否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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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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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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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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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核发 |
否 |
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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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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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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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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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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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人申请 |
提交相关资料 |
按部令要求 |
个工作日 |
— |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
审核相关资料 |
按部令要求 |
个工作日 |
— |
审批机构审查 |
审核相关资料 |
按部令要求 |
个工作日 |
— |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平度市青岛路103号、莱西市黄海路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32-87365151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申请校车驾驶资格能否代办:
回答:不能代办,需本人携带身份证等原件到现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