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二)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四)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农民,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所称当地集贸市场,是指农民所在的乡(镇)区域。农民个人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违反本款规定出售、串换种子的,视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
第二十三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式样见附件4)。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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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二)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四)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农民,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所称当地集贸市场,是指农民所在的乡(镇)区域。农民个人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违反本款规定出售、串换种子的,视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
第二十三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式样见附件4)。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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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三条
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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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种子销售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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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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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种子购销凭证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生产经营备案(经营不分装) |
生产经营备案(经营不分装) |
核查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是否齐全、真实。 |
20个工作日 |
受理或退回。 |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平度市青岛路103号、莱西市黄海路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