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平度市

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BA
所属部门
平度市农业农村局
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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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备案
实施主体 平度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 平度市农业农村局种子科
基本编码 373020007003 实施编码 11370283005171538M437302000700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15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2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3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1 个工作日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诺期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平度市政务服务中心4号楼B区201房间
电话:0532-88316394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平度市政务服务中心4号楼B区127房间
电话:0532-87364003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平度市政务服务中心(平度市民服务中心二号楼)B区一楼7号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春夏14:00-17:30,秋冬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双休日预约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二)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四)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农民,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所称当地集贸市场,是指农民所在的乡(镇)区域。农民个人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违反本款规定出售、串换种子的,视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 第二十三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式样见附件4)。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查看原文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二)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四)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农民,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所称当地集贸市场,是指农民所在的乡(镇)区域。农民个人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违反本款规定出售、串换种子的,视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 第二十三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式样见附件4)。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条 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种子销售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种子购销凭证 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生产经营备案(经营不分装) 生产经营备案(经营不分装) 核查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是否齐全、真实。 20个工作日 受理或退回。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平度市青岛路103号、莱西市黄海路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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