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
第三十条
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第四十三条
第三款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
第三十条
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查看原文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第四十三条
第三款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按照规范模板下载填写 |
否 |
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登记管理部门、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能够证明养老机构法人资格的相关证照。 |
否 |
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应按照规范模板下载并完成填写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结 |
完成备案 |
无 |
0个工作日 |
经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经一次性告知后仍未补齐或未达到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 |
审查 |
对申请人提供的《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发放《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由申请人自行确认并自愿签署《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
《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书面审查无误,申请人自愿签署《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确认申请单位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并签署《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进入办结环节。
申请人不愿签署《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或经自行确认申请单位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人无法完成备案,办理终止。 |
受理 |
备案部门受理申请人的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 |
无 |
0个工作日 |
进入审查环节 |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凤台街道北京路379-1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336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平度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东阁街道青岛东路103号
电话:0532-80817575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医疗机构开展养老业务需要另设法人吗?
回答: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按照《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有关要求办理,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问题:已登记并开展养老服务但长期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如何处理?
回答:民政部门发现已经登记并依法开展养老服务但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将向其发送督促备案通知,并在送达备案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除查,督促指导其完成备案工作。在提醒和督促后仍不备案的,将向社会公开其基本信息,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问题:承诺后经检查不合格的养老机构如何处理?
回答: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经核实,
备案信息不属实的,责令养老机构完善并上报有关材料。并将备案申请人备案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现场检查或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给予处罚。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函告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后续查处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