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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XK
所属部门
平度市应急管理局
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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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延期申请
实施主体 平度市应急管理局 承办机构 市应急局
基本编码 000125111002 实施编码 11370283773521596T40001251110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1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15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2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0,2,5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1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2,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承诺期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平度市政务服务中心(平度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A区2楼16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2-8735518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平度市政务服务中心(平度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A区1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2-88331519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平度市政务服务中心(平度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A区2楼16号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春夏14:00-17:30,秋冬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双休日预约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5 号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查看原文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查看原文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查看原文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5 号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查看原文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省级安全监管局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告安全监管总局。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原文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5 号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补正全部内容后,对材料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1个工作日
审查 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对申请人申报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复核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核,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时限限内。 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对申请人申报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复核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核,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时限限内。 2个工作日
决定 根据审查情况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批准决定。 1个工作日
送达 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1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平度市人民法院;3.莱西市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2.平度市青岛路103号;3.莱西市黄海路5号;4.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1.0532-85559737(即墨区人民法院);2.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3.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4.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怎样预约办理?
回答:可以通过电话0532-87355180进行预约。
问题:是否可以预约办理?
回答:可以。
问题:是否可以邮寄材料申请?
回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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