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
第四十条
第一款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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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
第四十条
第一款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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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依据本条例第四十条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
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打印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5 |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
| 受理 |
进行调解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5 |
进行调解 |
| 办结 |
调解成功或再协商 |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15 |
调解成功或再协商 |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平度市青岛路103号、莱西市黄海路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办理电话是多少?
回答:0532-87362846
问题:是否收费?
回答:不收费
问题:医疗纠纷调解期限?
回答:调解矛盾纠纷一般在1个月内调结。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1个月内调结,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应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