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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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一)设置会计机构;
(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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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 |
财政部令第98号 |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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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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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办字〔2020〕85号 |
附件《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第16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施层级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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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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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一)设置会计机构;
(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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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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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令第98号 |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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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
— |
(鲁政办字〔2020〕85号) |
附件《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第16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施层级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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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 |
财政部令第98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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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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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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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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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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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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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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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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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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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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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0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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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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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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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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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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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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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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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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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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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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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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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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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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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营业执照登记部门 |
是 |
|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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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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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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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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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材料齐全、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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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 |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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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 |
经审批部门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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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申请人 |
向申请机构制发代理记账执业许可证书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获得准予许可决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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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平度市青岛路103号、莱西市黄海路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是否可以网上办理?
回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