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民政部 |
民发〔2015〕230号 |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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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民政部 |
民发〔2015〕230号 |
第七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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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民政部 |
民发〔2015〕230号 |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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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 |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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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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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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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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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否 |
居民户口簿(内地居民)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否 |
香港居民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 |
否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签发 |
否 |
澳门居民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签发 |
否 |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胞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香港、澳门中国旅行社 |
否 |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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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有关部门核发 |
否 |
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各国出入境管理局及驻外大使馆或领事馆或其他机构。 |
否 |
居民身份证(受托人)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否 |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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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
否 |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离婚登记档案或损毁的离婚证等可以证明夫妻关系 |
否 |
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
原件 |
2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也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免费照相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初审 |
查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或者公证委托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
0个工作日 |
受理当事人申请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
受理 |
(一)查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
(一)查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
0个工作日 |
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
审查 |
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
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 |
0个工作日 |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
发证 |
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
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
0个工作日 |
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凤台街道北京路379-1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336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平度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东阁街道青岛东路103号
电话:0532-80817575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可以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吗?
回答: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