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上线运营后二十日内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报发证机关备案。经营卫生用农药,以及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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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上线运营后二十日内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报发证机关备案。经营卫生用农药,以及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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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
第二十二条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
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持续公示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生产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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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
第二十三条 农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实施农药经营资质核验、网络经营行为监督、农药信息展示、农药实名购买、交易记录保存、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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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上线运营后二十日内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报发证机关备案。经营卫生用农药,以及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除外。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
互联网经营农药备案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2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否 |
|
互联网经营农药承诺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2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否 |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否 |
|
农药经营许可证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农业农村厅或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 |
否 |
法人(负责人)身份证(非法人本人办理还需提交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
网站首页、应用程序首页或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许可证照和营业执照的截图(标注公示位置)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备案 |
互联网经营农药备案 |
备案信息齐全。 |
5 |
提交材料,形式审查,完成备案。 |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平度市青岛路103号、莱西市黄海路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免于备案的情形有哪些?
回答:1.经营卫生用农药。
2.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
问题: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应该如何备案?
回答: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上线运营后二十日内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报发证机关备案。
问题:农药经营者上线运营状况与已备案的信息不一致时怎么办?
回答:应当自上线运营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发证机关重新备案当前互联网经营情况完整信息。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
问题: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报发证机关备案,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回答: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报发证机关备案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整改,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