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
国务院令第411号 |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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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
中编办发〔2014〕4号 |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
查看原文 |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
国务院令第411号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
查看原文 |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
|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
查看原文 |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
中编办发〔2014〕4号 |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
查看原文 |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
|
略 |
查看原文 |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
中编办发〔2014〕4号 |
略。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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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系统下载 |
否 |
|
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无 |
|
— |
| 受理 |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
无 |
5 |
— |
| 审查 |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3 |
— |
| 核准 |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5 |
— |
| 公告 |
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
无 |
|
— |
| 发(缴)证章 |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
无 |
|
— |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平度市青岛路103号、莱西市黄海路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在系统中提交附件,多页文件如何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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