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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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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办理平台,公布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自受理船网工具指标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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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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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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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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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
第三十一条 国家根据捕捞能力与渔业资源可捕捞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在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分级分类批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
对应当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渔业船舶,单位和个人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后方可制造、改造并申请检验、登记。
禁止为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制造、改造渔业船舶,或者不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核定的内容制造、改造渔业船舶。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船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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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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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延展1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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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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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
(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4.渔船交易合同;5.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
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2.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五)申请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远洋渔船的,除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但是,申请购置和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不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六)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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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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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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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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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国内捕捞辅助船的总量控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数量和规模相匹配,其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国内捕捞辅助船、休闲渔船和徒手作业捕捞许可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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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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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应当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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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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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除第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制造或者更新改造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由买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国内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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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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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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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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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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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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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
第六十八条 制造、改造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渔业船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及其设备、部件和材料;情节严重的,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对委托制造、改造者,处船舶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核定的内容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及其设备、部件和材料,并处船舶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对委托制造、改造者,处船舶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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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存在下列情形予以受理: (一)渔船数量或功率数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 (二)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或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捕捞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的; (三)除他国政府许可或到特殊渔区作业有特别需求的专业远洋渔船外,制造拖网作业渔船的; (四)制造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的; (五)户籍登记为一户的申请人已有两艘以上小型捕捞渔船,申请制造、购置的; (六)除专业远洋渔船外,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非沿海县(市)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产业发展政策的。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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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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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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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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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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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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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打印,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主管部门盖章 |
否 |
申请人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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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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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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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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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提供公安部门制发的户口簿 |
否 |
申请人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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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制发的营业执照 |
否 |
出售方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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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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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提供出售方的由公安部门制发的户口簿 |
否 |
出售方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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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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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提供出售方的由公安部门制发的营业执照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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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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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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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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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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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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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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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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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提供省市县船检机构出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 |
否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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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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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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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提供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否 |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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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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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提供省市县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
否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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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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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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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提供省市县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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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设计建造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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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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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收件: (1) 网上接收。申请人通过“爱山东”政务服务网,找到对应的行政许可事项,上传申请材料完成申请。(2)信函接收。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邮寄至县级相应的审批部门。3)窗口接收。申请人可至县级相应地点提交材料。 |
成功提交申请的,收到申请材料,进入受理环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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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 |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和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综合应用系统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综合应用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打印。 |
属本部门职责,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符合《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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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 |
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提出办理建议,分管领导根据办理意见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
符合《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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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发证件 |
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打印《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并邮寄给申请人。 |
审批通过的,打印并发放证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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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平度市青岛路103号、莱西市黄海路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受理条件?
回答:不存在下列情形予以受理: (一)渔船数量或功率数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 (二)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或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捕捞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的; (三)除他国政府许可或到特殊渔区作业有特别需求的专业远洋渔船外,制造拖网作业渔船的; (四)制造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的; (五)户籍登记为一户的申请人已有两艘以上小型捕捞渔船,申请制造、购置的; (六)除专业远洋渔船外,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非沿海县(市)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产业发展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