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人社规〔2021〕1号 |
第七条
第一款
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第二款
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第三款
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
第九条
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纳入全省评委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不予认可。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结束后,按照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准备案,核准备案确认后行文公布、颁发职称证书。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未经核准公布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认真审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现象,是否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和个人复查事项,并对评审通过人员材料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从省外、中央驻鲁单位调入我省或者退役安置(转业、自主择业)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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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人社规〔2021〕1号 |
第七条
第一款
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第二款
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第三款
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
第九条
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纳入全省评委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不予认可。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结束后,按照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准备案,核准备案确认后行文公布、颁发职称证书。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未经核准公布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认真审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现象,是否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和个人复查事项,并对评审通过人员材料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从省外、中央驻鲁单位调入我省或者退役安置(转业、自主择业)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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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鲁办发〔2018〕1号 |
(十六)加强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清理规范全省各级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公布高、中级评审委员会目录。完善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和人员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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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鲁办发〔2018〕1号 |
(十六)加强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清理规范全省各级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公布高、中级评审委员会目录。完善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和人员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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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 |
第八条
第一款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第二款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款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第三款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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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 |
第八条
第一款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第二款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款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第三款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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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评审委员会组建申请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组建评委会的单位提供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审核备案 |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 |
是否符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40号)关于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 |
1个工作日 |
在系统上审核同意,随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统一对外公布 |
受理 |
受理申报材料 |
是否符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40号)等规定中关于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 |
0个工作日 |
受理材料 |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平度市青岛路103号、莱西市黄海路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 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组建评委会的要求是?
回答:我省组建的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高级评委会可以根据实际,分别组建正高级或者副高级评委会。申请组建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专业技术人才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且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专业领域相应层次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相应数量的职称评审专家队伍; (四)具有完善的职称评审工作规章制度和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能力,办事机构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