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 |
第八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jsjckqy.fwmys.mofcom.gov.cn)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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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 |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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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 |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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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第三十六条
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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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第十七条
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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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五、九、十条的规定,办理登记需符合如下条件:1、不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2、不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市级商务部门 |
否 |
|
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及其附件(包括中文译本)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技术进(出)口合同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生成 |
否 |
|
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生成 |
否 |
|
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境内企业:市场监管部门(营业执照);境外企业:企业所在国政府部门签发的文件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办结 |
打印合同登记证书和数据表。 |
符合商务部合同登记证书打印制作规范。 |
0 |
打印合同登记证书和数据表。 |
| 审核 |
审核申报事项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要求。 |
1. 合同是否符合《民法典》有关技术合同相关内容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技术进出口合同登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 是否将禁止、限制类技术当做自由类技术进行备案。
3. 合同是否明显存在伪造嫌疑,例如英文版本同中文版本合同明显不对应、技术进出口价格是否明显畸高等。 |
0 |
符合规定,出具登记证书和数据表;不符合规定,予以退回。 |
| 受理 |
核对申报材料完整性。 |
材料真实、准确,不缺项。 |
0 |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在办理范畴,予以退回。 |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平度市青岛路103号、莱西市黄海路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外方以技术出资设立外资企业情况是否为技术进出口?
回答:外方以技术出资设立外资企业情况属于技术进出口行为,应当按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问题:什么是技术进出口?
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问题:技术进出口有哪几类?
回答:我国技术进出口分为三类:即自由类、限制类及禁止类,对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不允许进出口;对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出口;对于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实行事后合同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