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 |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
鲁商字〔2021〕85号 |
一、加强二手车流通企业登记备案及发票管理
(二)加强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管理
2.备案流程
1.企业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http: //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1),注册并录入企业完整信息。
2.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县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逐级上报 (已承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权力事项下放的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相关备案事宜)。
3.企业申请材料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资料(一式二份 ) 报省商务厅
4.申请材料经复核符合要求的,省商务厅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内予以审核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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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 |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
鲁商字〔2021〕85号 |
一、加强二手车流通企业登记备案及发票管理
(二)加强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管理
2.备案流程
1.企业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http: //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1),注册并录入企业完整信息。
2.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县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逐级上报 (已承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权力事项下放的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相关备案事宜)。
3.企业申请材料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资料(一式二份 ) 报省商务厅
4.申请材料经复核符合要求的,省商务厅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内予以审核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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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 |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
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 |
一、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依托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统筹做好辖区内二手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及时通过应用系统确认并上传备案信息。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所等经营内容信息。对涉及地方备案有关改革事项的,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完成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信息更新工作,对2022年9月20日(含)前按要求完成备案的,商务部于2022年10月1日前将已备案企业信息推送给公安部等部门;对后续完成备案的,商务部及时推送备案企业信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督促、指导已备案的销售企业和交易市场,按要求通过应用系统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相关经营信息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一并做好辖区内新车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管理工作,通过应用系统设置操作权限,并及时确认备案企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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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 |
商务部、公安部 |
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 |
一、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依托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统筹做好辖区内二手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及时通过应用系统确认并上传备案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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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 |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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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 |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 |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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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企业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否 |
|
二手车流通企业信息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 |
否 |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否 |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办结 |
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确认备案状态。 |
材料要件企业,符合法定形式。 |
1 |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状态为“确认通过”或“核对不通过”。 |
| 审核 |
对企业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
材料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3 |
材料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系统内予以确认企业备案申请;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系统内将企业企业备案申请予以退回。 |
| 受理 |
接受企业备案申请材料。 |
材料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 |
予以受理。 |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平度市青岛路103号、莱西市黄海路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备案信息推送时间?
回答:系统内确认备案通过后,商务部实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公安部和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