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平度市

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QT
所属部门
平度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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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实施主体 平度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审批服务三科
基本编码 371017024001 实施编码 11370283MB282793364371017024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17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2,3,4,6,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0,2,5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1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4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1 个工作日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承诺期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名称 监督证书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平度市政务服务中心(平度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A区2楼6号窗口
电话:0532-8839079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平度市政务服务中心(平度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A区1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2-88397307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平度市政务服务中心(平度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A区2楼6号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春夏14:00-17:30,秋冬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双休日预约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查看原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查看原文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查看原文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查看原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查看原文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三)施工、监理合同,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发包项目的中标通知书;
  (四)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
  (五)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行填写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同施工许可证要求 同施工许可证要求 同施工许可证要求 1个工作日 同施工许可证要求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平度市青岛路103号、莱西市黄海路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质量报监手续取消了吗?
回答:没有取消。质量报监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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