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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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412号 |
项目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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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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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入国务院或我委批准的水利发展建设规划,库容小于10亿立方米、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大型水库项目,由目前的我委审批下放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及时报我委备案。
(二)投资限额以上,即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5亿元及以上,或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中符合经批准的行业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有关方面意见一致的项目,由目前的我委审批后报国务院备案改为下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及时报我委备案。
本次下放后,除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重点河段治理、重要蓄滞洪区建设,以及其他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项目外,其余项目一律由地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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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投资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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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712号 |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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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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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建〔1998〕16号 |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 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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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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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入国务院或我委批准的水利发展建设规划,库容小于10亿立方米、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大型水库项目,由目前的我委审批下放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及时报我委备案。
(二)投资限额以上,即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5亿元及以上,或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中符合经批准的行业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有关方面意见一致的项目,由目前的我委审批后报国务院备案改为下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及时报我委备案。
本次下放后,除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重点河段治理、重要蓄滞洪区建设,以及其他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项目外,其余项目一律由地方审批。 |
查看原文 |
| 《政府投资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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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
查看原文 |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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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 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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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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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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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市级及以上审批项目外,本区域其他项目(不包含病险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申请事项属于有关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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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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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0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资金筹措文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项目开工前应完成的前置要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0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或委托编制 |
否 |
|
初设报告及相关附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0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函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及审核意见
|
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或信函方式)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
申请事项属于我局权限范围 |
|
— |
| 受理 |
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办理范围进行审核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
5 |
— |
| 审查(包含专家评审、现场勘验等环节) |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现场查验,专家评审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进行复核。 |
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专家技术评审意见。 |
7 |
— |
| 许可决定 |
出具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等要求 |
1 |
— |
| 送达 |
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 |
相关法律法规 |
1 |
— |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平度市青岛路103号、莱西市黄海路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575(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法律依据:
结果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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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