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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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令第139号)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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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
— |
(鲁政办字〔2020〕85号) |
附件第47项,事项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层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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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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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提供完成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与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等。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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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核准或备案的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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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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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申请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与核准或备案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
|
原件或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及备案情况
|
原件或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跨设区市运输需提供受纳地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原件或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人向窗口递交材料,或者通过政务服务网 |
材料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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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受理 |
材料审核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或电话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
— |
| 审查并决定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实地查看 |
开展现场踏勘,对审批实施的必要性和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复审,作出最终审批结果 |
|
— |
行政复议
部门:平度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北京路37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16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32-87365151
行政诉讼
部门: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即墨区人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平度市青岛路103号、莱西市黄海路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可打电话0532-88390790咨询。